对于年龄未满八岁且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接受幼儿园的教育和日常生活中遭受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时,幼儿园均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则可以免除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必须对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所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开支,同时还要赔偿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受害者因此次事故而致残,侵权方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若受害者不幸身亡,侵权方还须赔偿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