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过双方共同达成共识后,便可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待该机构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持续满三十个自然日之后,双方必须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交书面请求,以取得离婚证书。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是否确属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在子女抚养、财物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等各项事宜上是否已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详细审查。
如经查实,确认双方均为自愿离婚且已就上述事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正式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