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离婚证补办的详细说明。
根据规定,离婚证无法在外地进行补办,仅能在当初进行婚姻登记的机构,或者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人的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接下来,我门将逐项详细介绍补办流程:
首先,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两张尺寸为2英寸的近期免冠照片,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1.如果户口簿上未注明离婚事项,那么当事人还需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亲自申请补领,但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完全相符,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在此种情况下,受委托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同时附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该份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日期以及承办机关、当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宜、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严格的查证,工作人员会现场检查材料并进行仔细核对。
随后,双方需共同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在上面签字、按手印以示确认。
待确认所有情况均属实后,工作人员将会将相关的登记手续妥善保存,并在现场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