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抵押物的价值发生了降低,即抵押财产价值下滑,那么作为抵押权人便享有恢复该抵押财产价值的权利,同时也可要求抵押方就此损失提供等额的保障。
在这其中,抵押人如果身为公司且面临破产的情况下,仍选择将其房屋恶意长期出租,那么这种行为无疑会对抵押权人造成严重影响,他们可能因此受到抵押人预先收取租金的损害,更有甚者,还可能使抵押权人陷入牵扯到房地产纠纷的困境之中。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