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要约会失去其法律效力,亦即丧失约束力,无论是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还是接收要约的另一方都将不受其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导致要约失效:
首先是当要约被明确拒绝时;
其次是当要约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而被依法撤回或撤销时;
第三个情形是,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并且这个期限已过,但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并没有给出回应或者做出承诺;
最后一个可能的情形则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对于要约的具体内容做了实质性的更改和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