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关于“结婚三金”的事宜。
通常而言,“结婚三金”是指新郎向新娘赠送的黄金制作的首饰,这被视为新郎对新娘的一种特殊赠予行为。
若当事人在要求返还因遵循当地民俗习惯而支出的彩礼时,调查证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则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人民法院理应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首先,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最后,在婚前给予对方彩礼,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赠予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然而,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仅会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会考虑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