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深知被欺骗后保留下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各类材料,都应当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这些证据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物证,例如实物、痕迹、音频、视频等实物证据;
(2)书证,例如书面文件、书籍、合同等文字类证据;
(3)证人证言,即了解案情并愿意出庭作证的第三方证人所提供的证词;
(4)被害人陈述,即受害者对事件经过的描述与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涉案人员对自己行为的承认或否认以及解释说明;
(6)鉴定意见,即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关于某项事物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即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各种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以数字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各种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