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对于涉及到耕地征用的部分,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需由各省级行政单位自行制定并向公众公开该区域的综合地价。
第二,针对除农用地之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地表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物质,其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单位进行制订。
第三,在制订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市场需求情况、当地居民人数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个维度的因素,并且应该定期至少每隔三年来调整或公开更新一次。
关于涉及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单位自行制定并向公众公开该区域的综合地价。
在制订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市场需求情况、当地居民人数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个维度的因素,并且应该定期至少每隔三年来调整或公开更新一次。
对于除农用地之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地表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物质,其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单位进行制订。
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以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修建新房、提供安置房屋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来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同时还应对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