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要的是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它旨在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以每平米单价的方式计算得出结果。
2.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该项费用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补偿那些因被拆迁房屋而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住户们所面临的不便之处,其金额的确定则是基于临时居住条件的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们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