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发状况,尽管我们在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前提下仍然能够为其进行必要的手术,这必须以已经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负责人核准为条件。
然而,在正常情况下,当医务工作者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手术以及特殊治疗时,他们有责任及时向患者详细阐述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以及可供选择的替代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并且务必得到患者本人的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