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尚未签署协议,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协调与沟通。
如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新建房屋,需以有利于生产运转、便利日常生活、促进邻里间团结和睦以及实现公正合理性为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方的关系,确保新修建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附近其他建筑物的高度,同时不会对邻居们的正常生活和生产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