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现行法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是分别进行核算的,这意味着,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将独立分开进行评估及支付。
其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集体组织,而其产权则归属于所在村庄的集体财产。
这些宅基地通常会被安排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这些村民可以在分配到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以供居住。
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时,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将有资格获得两部分补偿:
即宅基地补偿以及房屋补偿。
然而,由于非农业户口不再被视为村集体的正式成员,因此他们无法直接获得宅基地补偿;
但是,如果非农业户口人士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他们并非农村户口,仍然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享受到房屋征收补偿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