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过程中,其中一方不愿意同意,那么另一方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
针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投入最大程度的调解努力,若经过多次调解确认因双方感情存在严重裂痕导致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例如:
与他人共筑爱巢、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对伴侣进行虐待、抛弃等恶劣行径,调解均宣告失败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外,按照2021年度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有关机构有权介入调解或者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调解环节;
如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至无修复可能,调解也宣告无效的话,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