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广告代言人应如实宣传所代理之商品或服务,不得为自身从未实际使用过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并且,对于曾因代言虚假广告而受到处罚,但处罚期尚未满三年的代言人,广告媒介机构不应允许其继续参与广告的代理活动。
倘若个别代言人在明知有关产品或服务为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选择代言,且因此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那么该代言人将需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经营者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