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于所获得的宅基地,仅具有使用权限,并不享有所有权,只能够自行建造居住场所,而无法进行处置。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独立转让,只有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时,方可随着地面上的建筑物一道进行转让。
若农民擅自出售宅基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纠正错误,没收其违规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惩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民对土地并无所有权,仅能享有的是使用权。
农民在获取宅基地后,只能用于自住建筑,而不能行使处分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独立转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与地面上的建筑物一起进行转让。
转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转让方须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包括宅基地在内);
(2)转让对象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方未拥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需得到集体组织的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需与地面上的建筑物一并转让。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该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转让方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受让方已拥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民若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出售宅基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要求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过程中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