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通常由购买者,即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主体来承担支付责任。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出让金的支付往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出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即政府通过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所有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