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建筑行业中,将地基与基础工程进行拆分分包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因为地基与基础工程被视为主体工程,针对这部分工程,原则上其施工工作是不能进行委托或转让的。
毕竟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质量和安全都至关重要,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大意。
对于那些选择采取施工总
承包模式的企业来说,他们必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完全由自己的团队来完成。
在此前提下,总承包商有权利选择将
承包工程中的某些部分工程外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并
符合条件的分包公司,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总承包商绝对不能有任何对主体工程进行拆分分包的想法。《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