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核公证遗嘱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遗嘱本身进行深入分析,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必须能够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存在任何虚假或诱导因素;
最后,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悖离。
对于申请办理公证遗嘱手续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应该向公证机构完整而准确地陈述所申请公证事宜的详细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详尽的证明文件;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足,公证机构有权要求其做出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