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欲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被拆迁者需先与征收部门展开相关的征收补偿议题的商谈,若双方达成共识,则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征收补偿协定;
倘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有权机关将会出台征收补偿裁决,而对于此类结果抱有异议的被拆迁者,可向上级行政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2.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者提供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3)以及因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共同签署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房屋征收部门应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