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情感破裂的原因而提起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首先是,由另一方由于出轨事实败露所书写并承认的书面材料,例如道歉信件和保证承诺。
其次,能够证明另一方曾经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验伤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纪录。
再者,另一方在外租赁房屋的合同以及伴侣之间签署的分居协议亦可作为重要证据。
此外,如果有证据显示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频繁出现,甚至表现出亲密的行为,如牵手、拥抱、共同出入酒店等,这些影像资料或照片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最后,如果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而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那么这些文件同样可以作为支持离婚诉求的有效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