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遭受了家庭暴力行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健康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处所指的 "赔偿" 既涉及到物质上的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层面的损害赔偿。
作为受害方,即无过错方,在正式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务必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赔偿方面的请求。
而对于被告而言,如果他不同意离婚且未对家庭暴力行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那么无过错方便可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针对家庭暴力行为所引发的离婚赔偿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限,当伤害情况较为明显时,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但若伤害当时未能被及时察觉,待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该伤害系由侵权行为所致,则自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