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期内,受征收土地农民享有提出异议以及主张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若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经市区、县城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农民因补偿金额或标准存在分歧,应由上述两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若协商未果,则由批准征地的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定。
若批准征地的国家机关为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农民有权就其所作裁决申请一次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者,可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最终裁定,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