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拆迁协议引发的行政诉讼请求的时效限制为六个月。
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在补偿协议签署之后,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