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计算的准则:
(作为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等于搬迁补助费用加上在未提供周转住房的情形下给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再加过渡期超出时间部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非住宅用房因为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赔偿费用。
首先,若拆迁方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被实际使用者居住,那么我们将得出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为零。
其次,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住宅类性质,那么我们会得到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同样为零。
最后,被拆迁人获取到补偿金,这意味着此房屋由他本人自住使用。
在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从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拆迁房产的归属是由房产证来决定的,而并非户口本,因此户主并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也需要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的,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便形成了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