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显著差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主体的性质各异。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作为发包方的当事人以及作为承包方的当事人都必须符合特定的资质条件方可签署此种类型的合同。
然而,在承揽合同中,这方面的限制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其次,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也存在明显差别。
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通常为需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的大型工程项目,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则可以涵盖从小型物品的维修保养至大型工程的设计施工等诸多领域。
此外,在合同签订的形式上,二者亦有所不同。
最后,从人身依附性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而承揽合同则相对较为灵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