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债权人需在人民法院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身债权。
在此前提下,倘若破产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依然有权利申报债权。
然而,债权人可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至于债权能否得以实现,则需依具体情况加以评估和判断。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六条第二款于此详细阐释道:
“管理人应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金额、担保财产状况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编制债权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实。
”因此,在审查债权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严谨的审查。
尽管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但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时效抗辩规则,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应被视为破产债权,这无疑是题中应有之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