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股东申请
解散公司诉讼所必需具备的法定条件具备一些鲜明的特性: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的身份必须是持有该公司所有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凡是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均有权利申请解散该公司;
同样是在我国司法领域内,《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单个股东或者若干个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都有资格申请解散该公司。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所谓的法定解散并非因其他外力影响而是由于解散事由的发生而引起,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公司曾经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解散公司的原因,又假设该公司已经通过了相应的决议,那么此时则属于法定解散的范围。
第二种情况则是强制解散,这往往出现在当公司运营出现严重问题时,受监管机构或法院强制要求进行解散处理。
最后我们要提及的是股东请求解散的情况,其实质上是当公司股东满足特定法定要求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