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因醉酒驾驶而引发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犯罪,那么便可将之视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
在刑法领域中,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正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它理应被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类。
由此可见,倘若有行为人在道路交通环境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那他们自然也会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