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场合中,如若遇到拆迁机构未能按照既定协议中所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补偿款项,那么被拆迁方有权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求并请求其履行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情况下的拆迁赔偿款通常需要经过四十五个工作日方可到达被拆迁方的账户。
所谓“拆迁补偿”,是指由拆迁方针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补偿行为。
当拆迁方故意拖延或拒绝支付拆迁款时,被拆迁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程序,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会作出公正裁决,责令拆迁方必须支付相应的拆迁款给被拆迁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