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观念中,我们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认识往往局限于集体所有土地这一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所遵循的补偿标准并不相同,这其中并未涉及到户口因素。
具体来说,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当前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所遵循的补偿标准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在相关的安置方案以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价值通常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通过对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一个总体的单价。
然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将房屋和土地权益区分开来,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评估的建筑安装重置价计算,而土地的补偿金额则依照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给予支付。
由于在价格认定中所采用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这直接导致了两种类型房屋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