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利发起诉讼。
然而,这种起诉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就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提出质疑或异议,而仅仅限于财产分配、债务纠纷以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项。
而且,如果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表示后悔,请求法院撤销先前的财产分割协议,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