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印章所签署的合约并不必然有效力。
倘若实情符合表见代理之要件,即签约时相对方并不清楚该印章为伪造物,那么此种情况便构成表见代理,即便使用的是伪造印章,所签署的合约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相对方明确知晓所使用的印章为伪造品却仍然与之签订合约,那么这份合约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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