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通常是自抵达受要约方当事人的那一刻起便正式生效。
然而在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订立合约时,倘若收件者已经明确指定了特定的接收数据电文的信息处理系统的话,那么当该数据电文成功接入或进入到这个特定系统的时刻,就应当被视为是到达的时间点。
反之,如果收件者并没有特别指定特定的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的话,那么该数据电文在首次成功接入或进入到收件者任意一个信息处理系统的那个时刻,都应被视为是到达的时间点。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