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在合同合法有效期间内,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合同变更权,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具体细则,即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商议后达成共识,则有权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与变更。
而在第五百四十四条中,对于合同变更后的具体内容,若当事人未能就此形成明文合意约定,则应当视为尚未产生实际变更效果。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还详细列举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定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债权性质本身特点,该等债权无法进行转让;
(2)若当事人之间已经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禁止该等债权进行转让;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债权同样不得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