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遭受拆除时,拆迁方应提供合理的赔偿。
若双方就赔偿方式、金额、安置住房面积以及具体地址等事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请求拆迁主管部门予以仲裁。
如有必要,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在其权限内进行裁定。
2.若被拆迁人为拆迁主管部门本身,该情况则需交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仲裁。
在此期间,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必须持有应有的国家批准文件、详细的拆迁计划及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
只有在获得批准且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获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