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倘若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房价存在不满,他们有权向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进行评估。
如果对于重新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仍然持有疑问,他们还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请求。
值得强调的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若对评估得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仍存疑虑,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再次申请复核评估。
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请求。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2.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
这三者各自有着独特的用途,在不同的情况下需分别予以运用。
其中,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它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严格的估价原则,按照规范的估价程序,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并在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之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科学估算和判断的一项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