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仲裁庭可由至多三位仲裁员或仅有一位仲裁员构成。
在三位仲裁员的情况下,其中将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当事人双方协定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各方可自行挑选或者分别授权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派一位仲裁员,而对于第三位仲裁员则应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予以指派。
在此情形下,第三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
若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需由双方共同挑选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派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