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领自建房手续方面,对于申请人有相应的限制规定。
首要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属于该行政区域内的村民身份,并且年满十八岁并符合家庭独立生活的条件。
同时,在修建房屋之时,每户必须拥有唯一的基础设施,以确保建筑符合土地利用的总规和年度计划以及村镇建设的整体布局。
此外,对于已经租售了原有宅基地的村民再行申请新的宅基地以进行建房的行为,将不被批准;
同样地,禁止非农业户口的个人或其他组织在本村购置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