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关于房地产分割的方法有以下几种途径:
倘若双方对于婚姻共同财产中的住房价值以及权益分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只要双方均明确表示需要该房产权并愿意通过竞价的形式进行获取,这样的请求应得到法庭的批准;
若其中一方只要求拥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应委托专业的估值机构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为该房屋进行详细精确的评估,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