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实施拆迁过程中所享有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于替换土地的价差损失给予补偿:
对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暂停营业和生产所带来的间接损失:
地上建筑物及各种固定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实际损失均需给予充分赔偿:
搬迁所需的一切必要费用也是补偿范围之内:
同时还需要对解除聘用关系的员工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费等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当涉及到旧城区改造而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造地段或附近地段的房屋作为调换房源。
至于商铺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