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中的明确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特定的其他主体认为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首先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征地拆迁这一领域,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
如果您对政府就土地使用权所做出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那么您应该首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只有在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即征地拆迁必须遵循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