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的管辖权之明确规范:
当涉及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该部门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享有管辖权。
对于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