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或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
(二)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成功申请并使用有效信用卡;
(三)利用已过期失效或被依法停止流通的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
(四)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等活动;
(五)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故意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偿还欠款。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不予归还的违法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