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可向当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诉,若此途径未能圆满解决问题,您还可以进一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若您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持有异议,认为这是不公正、非法或不合理的,那么您有权利通过司法诉讼来争取解答。
对于此类诉讼,其流程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您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公、不当或违法之处,以便让法院进行深入评估。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建议他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倘若该组织成员对于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产生争议,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于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