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法院裁决所判应缴纳的罚款未能得到如期支付,那么当事人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
这一举措无疑为当事人未来的借贷活动带来严重影响,以至于难以获得信用卡的申请批准。
对此有所了解的人都清楚,当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债务的实际能力,却又故意逃避或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人民法院有权将该类人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信用处罚。
这类情形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1.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手段、制造威胁条件等方式,对执行程序进行干扰、阻挠甚至反抗;
2.采取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瞒、转移流动资产等手法,对自身责任义务进行规避;
3.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按要求如实申报个人财务状况;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超出规定范围进行高额消费活动;
5.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在其它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仍毫无作为地抵制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社会法规可采取三种形式的强制措施。
首先,对于部分高消费行为,例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将被明文禁止;
其次,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业务;
最后,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者,将无法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