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地产的过程中,出租方可能面临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出租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节点向承租方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其次是出租方所交付的租赁物业无法满足或者没有维持合同中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第三种情况则是出租方侵犯了承租方在租赁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而对于承租方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对租赁物业的使用方式不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将租赁物业进行转租、转借或者更换租赁对象等原因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