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的程序如下:
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是被拆迁人,则其应将相关责任交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涉及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
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2、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亦可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而言,此项工作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