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具有全面的监管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职责,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补偿费用方面,各地区人民政府将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及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政策予以妥善确定。
同时,拆迁承建单位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