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存在何种类型的身体或精神疾患,只要其行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结婚要件即可缔结婚姻关系。
然而当其中一位个体身患重大疾病时,他们理应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将真实情况忠实地告知伴侣;
若未能做到诚实相告,那么对方便可通过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来选择撤销这一婚姻登记。
那些被判定为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也无法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