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的事项,原则上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款通常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可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
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他们可以按照各自所占有的财产比例来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
依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文指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夫妻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将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
(一)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归入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